2024年04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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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汉语发展史


        “普通话”一词在清末就已被一些语言学者使用,据考是朱文熊于1906年首次提出的,表明“官话”的普及。“国语”一词是鸦片战争以后提出来的。吴汝纶被认为是最早提到国语这个名称的学者。1909年(宣统元年),江谦正式提出把官话定名为“国语”。
  汉语标准语的历史悠久,有雅言、通言等概念,但现代汉语标准语则继承于始于北宋、定命于元明的“官话”体系。普通话作为现代民族共同语,本身的历史并不长,但是民族共同语的概念却由来已久。早在春秋时期,就有类似民族共同语的“雅言”出现,孔子游历各国,传道授业所用的正是这种语言,而非家乡的方言,《论语》有载:“子所雅言,诗、书、执礼,皆雅言也”。据汉代扬雄著《方言》一书所载当时的民族共同语称为“通言”。“官话”,是明清以来以北京音为代表的北方话。清朝政府规定“举人、生员、贡监、童生,不谙官话者不得送试”。尽管明清时期官话已成为官僚、知识分子阶层的通用语,但它并没有被统治政权向中国全国推广,亦不为大多数汉语使用者所通晓,甚至没有法定的称呼。1909年(宣统元年),清政府设立了“国语编审委员会”,将当时通用的官话正式命名为国语。这是汉语标准语历史上首次得到官方命名。1910年,将官话定名为“国语”的提议者、资政院议员.江谦再次在《质问学部分年筹办国语教育说帖》中提出“用合声字拼合国语,以收统一之效”的主张。1911年学部召开“中央教育会议”,通过了《统一国语办法案》。自清末以来的国语制定运动,主要确定了标准语音的制定和国音符号(第一式)。在标准语音的制定方面, 以北方官话 (京音) 为基础。
  中华民国建立后,中华民国教育部于1913年2月在北京召开了“读音统一会”,用每省一票的多数票方法审定了以“京音为主,兼顾南北”的6500多个汉字的“国音”,决议融合各地方言制作出标准“国音”,即“老国音”。它的特点是:声母和韵母95%左右与北京音相同;保留入音。会议还通过了“注音字母”。1916年,北京教育界人士组织了“国语研究会”。   1919年4月21日,北洋政府教育部成立了“国语统一筹备会”,1919年9月编辑出版了《国音字典》。“五四”时期,发生了“白话文”运动。1920年,教育部正式通令从该年起小学“国文科”一律改为“国语科”,教学白话文、“国音”和“注音字母”。由于《国音字典》语音标准与北京语音标准产生的矛盾,1920年爆发了“京、国之争”。南京高师英文科主任张士一于1920年发表《国语统一问题》,认为“注音字母”连同“国音”都要做根本的改造,不承认“国音”,主张以北京音为“国音”标准,响应者众。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和江苏全省师范附属小学联合会相继做出了定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决议,并开始在学校推广。1923年国语统一筹备会第五次大会决定兼采二者,使用标准国音中的京音声系,是为“国音京调”。1924年—1926年,“增修国音字典委员会”修订了“老国音”,将汉字读音改为“以北京的普通读法为标准”,即“新国音”。1928年国民政府改为“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1932年5月,教育部正式公布并出版《国音常用字汇》,为确立国语的标准提供了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表示尊重,避免“国语”这个名称可能引起的误解,1955年10月相继召开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决定将规范的现代汉语定名为“普通话”,并确定了普通话的定义和标准。其中“普通”二字的涵义是“普遍”和“共通”。1955年举行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上,张奚若说:“汉民族共同语早已存在,现在定名为普通话,需进一步规范,确定标准。这种事实上已经逐渐形成的汉民族共同语是什么呢?这就是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普通话。为简便起见,这种民族共同语也可以就叫普通话。” 1955年后采用“普通话”一词取代“国语”。(上世纪三十年代瞿秋白在《鬼门关以外的战争》一文中提出,“文学革命的任务,决不止于创造出一些新式的诗歌小说和戏剧,它应当替中国建立现代的普通话的文腔。”“现代普通话的新中国文,应当是习惯上中国各地方共同使用的,现代‘人话’的,多音节的,有结尾的……”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成立了“中央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 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写入了“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条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Next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现代国语的普通话,和作为古代国语的中原雅音相比,融入了大量北方少数民族语言,和元朝之前的中国国语(官话)具有很大的不同。普通话不具备的中原雅音的许多特征,却大量保存在各种汉语方言中。
编辑本段定义与相关法规
  1955年召开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通过了普通话的定义,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语标准语。“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是指北京的语音系统,即北京话的声、韵、调系统,并不意味着北京话就是普通话的标准发音,事实上,两者有着相当的差异。“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是指方言分区意义上的“北方”,包括中国的东北—华北地区、西北地区、西南地区和江淮地区等,由于北方话使用区的人口占汉族总人口的四分之三左右,而内部虽然有着“次方言”的存在,但是各地词汇系统的差异相对较小,适合作为普通话词汇的基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位于法规范”,是因为“白话”与人们日常交流的口语基本一致,但是语法的规范程度更高,这样若以书面的形式存在,更有利于人们学习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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